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使创建活动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根据《湖北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车、所、店)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交通、城建、卫生、旅游、公安、电力、邮电、工商、税务、金融、民航、商贸、等窗口行业及重点建设工程、工业企业、党政群机关、学校、乡镇、社区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组织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五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敬业意识、和质量、效率、安全、效益、竞争、服务观念,展现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六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是要将青工战线以往开展的青工技术比武、青年突击队竞赛、“文明经营、优质服务”,争创青年文明示范岗位等活动与“青年文明号”有机结合,逐步在名称上统一,操作上并轨。二是要深刻认识“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紧密结合不同岗位的实际,把企业对岗位的要求细化、量化,分行业、分工种制定出青年政治思想、劳动纪律、技术、质量、安全、执法、服务、效益等方面的达标创优标准,广泛开展独具特色、富有成效的创建活动。三是要适应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要求,加大创新的份量,从而推动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企业青年的成长和培养企业团队精神,使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通过拓宽思路,丰富内涵,焕发活力,更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第七条 团市委负责对全市各行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下发指导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督促检查落实。由团市委联合有关单位成立创建“青年文明号”、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领导小组,并负责制定本行业考评标准和管理办法,年度申报、检查、审核和命名表彰工作。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进行检查、督促,保证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条件
第八条 “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周岁以下青年占总人数的7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2、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讲文明、讲质量、讲创新、讲效益,取得突出成绩。
4、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工作岗位的能手。
5、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
6、建立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档案,有明确的创建规划、工作目标和措施。
7、开展创建活动达半年以上,工作及成效得到当地党政领导的肯定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社会形象良好。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九条 全市“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市级最高级别的“十佳青年文明号”必须从本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中产生。
第十条 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严格把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十一条 全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根据推荐上报的材料,对被推荐的集体、岗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评选出真正符合标准,在全市各行业各系统中具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岗位和工程,进行命名表彰。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问”的方法。即听取有关争创“青年文明号”情况汇报;查看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的资料、台帐,询问争创青年集体部分成员和现场群众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效果。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内容
(一)符合本系统制定的创建标准。
(二)现场环境达到“三化”:净化、绿化、美化,设有便民服务项目。
(三)青年文明号集体中35岁以下的青年占7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1人年龄在35岁以下,能够自觉带领青年争先创优,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创造一流成绩。
(四)青年文明号集体主要负责人政治素质强,业务素质精,工作业绩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和团组织及当地党政领导的肯定,得到社会的良好评价。
(五)党、团组织健全,青年文明号集体具有良好的职业纪律和朝气蓬勃、团结向上的精神风貌。
(六)对创建活动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制定出创建方案,建立一套优质服务、科学管理的机制。
(七)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群众投诉事件。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团市委、市文明办联合市直部办委局命名表彰和奖励,对评选出的青年文明号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同时,被评为“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在单位申报评选文明单位(系统)时可作为奖励加分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 团市委、市文明办与开展创建活动的各有关部门,将联合举办“青年文明号”命名授牌仪式,对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文授牌。
第十六条 凡被评为市级以上“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单位可凭命名文件对青年集体干部、职工分层次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基层单位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同时,对涌现出的市级以上的青年岗位能手要将住房分配、上学深造、晋级等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第十八条 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全市“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人才的重点培养对象,提供学习和锻炼使用的机会,“青年文明号”负责人不是党员的,由基层团组织将他们优先列为推荐入党的对象。
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孝感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组织领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考评由团市委、市文明办和有关委局、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全市“青年文明号的(考评)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青年文明号”自查、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作为加强基层单位形象设计的重要形式,在外观上要严格加以规范。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挂争创“青年文明号”的标志,凡获得“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是窗口行业的青年文明号都要推行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建立社会承诺制,并将其作为重要考核标准。团市委设立孝感市“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0712—2832421),以加强信息反馈和监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牌匾必须由团市委统一制作。标准为:
1、材料: 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总书记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尺寸:480mm(长)*300mm(宽)
第二十四条 采取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全市“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督。一方面通过团市委组织各(市)区、有关战线,企事业单位团干部定期对全市“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检查,另一方面,通过特约监察员进行随机检查和监督。特约监察员由监察委员会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新闻记者及团干部中聘任。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到孝感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考核过程中实行红黄牌制,对首次考核中发现创建活动不达标者,出示黄牌警告,发给整改通知书,限期1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出示红牌,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对已命名的“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县级“青年文明号”每年年末由本级团委组织相关单位对创建单位进行检查,市级“青年文明号”每隔两年都要向全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重新申报。考核以检查情况与特邀监察员的意见为主要依据,对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凡全市“青年文明号”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抱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70%或负责人年龄超过35周岁,则自动撤销全市“青年文明号”称号。
第二十八条 凡全市“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撤销荣誉称号。
1、在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凡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二十九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重在创建。各地各基层单位应从本地、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和创建标准,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推动活动扎实健康地向前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荣获“青年文明号”的集体。
第三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参照办法制定不同层次“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孝感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共青团孝感市委
200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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