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青联发[2007]9号
关于转发《湖北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团委、教育局、人事局、少工委,市经济开发区、市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社管局、团工委,市直各中、小学校团(队)组织:
现将团省委、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少工委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北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加大学习、宣传和落实力度,切实做好少先队辅导员的选拔、配备、管理、培训等工作,不断提高我市少先队辅导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促使我市少先队工作迈上新台阶。
共青团孝感市委 孝感市教育局
孝感市人事局 孝感市少工委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湖北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团委、教育局、人事局、少工委,江汉油田团委、教育处、人事处、少工委,省直团工委:
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年儿童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少先队的各项工作和任务都要依靠少先队辅导员具体实施。为了不断提高少先队辅导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结合我省近五年少先队工作的实际,特将2001年制订的《湖北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湖北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共青团湖北省委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少工委
二○○六年十月十日
湖北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是少年儿童人生追求的引领者、是少年儿童实践体验的组织者、是少年儿童成长的服务者、是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者、是少年儿童良好发展环境的营造者。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热爱本职工作的少先队辅导员队伍是加强少先队工作的关键。
第二条 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学校教育工作中的重要骨干,在学校教育教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条 少先队辅导员要遵循党的教育方针,树立正确的儿童观、人才观、教育观、质量观,针对少年儿童的心理、生理特点,积极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引导少年儿童从小树立远大理想,养成优良品德,培养过硬本领,锻炼强健体魄,努力把少年儿童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少先队总辅导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志愿辅导员。
第二章 选 拔
第五条 辅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奉献精神,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现代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受到教育。
4、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5、农村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和乡(镇)总辅导员应具有中师以上(含中师)文化程度。城区中小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和市(州)、县(市、区)总辅导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6、中、小学大队辅导员和乡镇总辅导员应具有二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实践,市(州)、县(市、区)总辅导员应具有三年以上的少先队工作经验。
7、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少先队辅导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配 备
第六条 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少工委,为少先队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共青团和教育行政等部门共同组成,设少先队专职总辅导员。省、市(州)少先队总辅导员设在同级团委,县(市、区)总辅导员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总辅导员设在中心小学。
第七条 中学初一、初二年级8个教学班、小学15个以上的教学班,均设少先队专职大队辅导员1名。中学初一、初二年级8个教学班,小学15个以下教学班可设兼职大队辅导员,有条件的学校要设专职大队辅导员。
第八条 学校各班级设少先队中队,设中队辅导员1名。
第九条 各中小学大队必须聘请志愿辅导员,一般应聘请三名以上,有条件的中队和雏鹰假日小队也应聘请志愿辅导员。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应广泛聘请各类志愿辅导员。志愿辅导员可从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优秀青年学生、志愿者和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民警以及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社会各界热心少年儿童工作的人士中聘请。聘请志愿辅导员要举行仪式,颁发聘书。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中、小学大队辅导员按不低于单位中层干部的条件选拔,并享受相应待遇;省、市、县(市、区)少先队总辅导员应享受同级教育部门或团委中层干部的待遇;乡镇总辅导员为中心小学副校长级。
第十一条 少先队辅导员在上级团队组织和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大队辅导员应参加校务会议,参与学校行政领导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少先队辅导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大队辅导员由学校聘任,报上级团委(少工委)和教育部门备案;市(州)、县(市、区)总辅导员由同级团委(少工委)和教育部门共同聘任,报上级团委(少工委)和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聘期为三到五年,聘任期满可续聘。为保证少先队工作的连续性,学校原则上要保证辅导员的相对稳定。确需变动时,要征得上级团委、少工委意见,做到先补后调,并履行免聘手续后才可任用。
第十四条 辅导员从事少先队的工作量应列入本人在岗位工作总量。在教师聘任、调整工资、评选先进时,要将辅导员从事少先队工作的能力和成绩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专职大队辅导员与中小学教师享受同等教龄津贴。
第十六条 兼职大队辅导员每天从事少先队工作的时间至少应按1课时计算,专职大队辅导员兼课每周不超过6课时,兼职大队辅导员每周不得超过12课时。超过部分按学校超课时计算课时津贴。少先队辅导员节假日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应按超时工作对待,学校应给予工作补贴或适当调休。
第十七条 大队辅导员的职称评定纳入中小学教师德育专职或教师技术职称评定序列。辅导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按其从事的专业申报评审相关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辅导员从事少先队工作的时间应视为专业岗位时间。对在少先队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优秀辅导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要优先考虑。县级少工委和教育部门要对志愿辅导员及时进行登记注册,加强对他们的培训。长期从事校外少先队工作的志愿辅导员可参加教师技术职称评定,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总辅导员主要职责是:在同级少工委的领导下,参与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对本区域内少先队工作计划的研究制定和重大活动的设计、实施;负责对基层辅导员进行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本地少先队工作的理论研究;及时向上级少工委和有关部门反映基层辅导员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处理本地区少先队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乡(镇)总辅导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主要工作是:
1、抓好学校少先队基础建设;指导大、中队委员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做好队前教育、编队改选,发展队员、少先队员的奖励处分等分工。
2、按上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大、中队委员会开展队的活动。
3、了解中队辅导员的工作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指导他们开展工作,要重视对他们的业务培训,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学习,讨论工作,交流经验,要注意宣传、表彰他们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
4、经常了解并及时向党团组织和学校反映少年儿童的思想、学习、健康、生活、兴趣爱好等情况。
5、做好少先队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培训推荐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总结宣传他们工作中的好经验。
6、同校外辅导员密切配合,搞好少年儿童的校外教育。主动向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面宣传少先队工作,争取广泛的支持。
第二十条 少先队中队辅导员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在大队辅导员的领导下,指导中队委员会制定计划、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指导中队集体建设,帮助队员学会当家作主;关注队员的身心健康,反映他们的意见和成长中的需求,争取学校、家长、社会的支持和配合;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二十一条 志愿辅导员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专长,辅导少年儿童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体验和文娱活动;为少年儿童提供心理指导,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和社区的少先队工作创造便利条件,提供有力支持。
第六章 培 训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培训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宗旨,分为上岗前的资格培训、在岗期间的业务轮训和更新知识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少先队业务、少先队重大工作项目、相关学科知识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培训按照分级培训、分类负责的原则,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三级。
第二十五条 各中小学校应把辅导员的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体系。辅导员的培训经费应由所在学校或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新任或拟任辅导员参加上岗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在岗的大中队辅导员、总辅导员每年累计参加各类培训(含以会代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乡(镇)总辅导员由同级团委、少工委负责考核。大队辅导员由所在学校按照《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的要求进行考核。中队辅导员由学校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和大队辅导员共同考核。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把对辅导员的工作考核制度化、规范化,并纳入学校德育工作评估范畴。
第二十九条 对辅导员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主要应包括以下环节:
(1)个人总结;
(2)所在单位民主测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3)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要作为聘任、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连续两次考核不称职者应予解聘。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报上级少工委备案。
第八章 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 表彰的对象:经正式聘请,从事少先队工作三年以上,工作有显著成绩或作出特殊贡献的各级总辅导员、大中队辅导员和志愿辅导员。
第三十二条 表彰的类型:湖北省十佳(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由团省委、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少工委每三年表彰一次,湖北省百名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由团省委、省教育厅、省少工委每两年表彰一次。市(州)、县(市、区)也要进行相应的表彰。
第三十三条 表彰的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开始,自下而上,各级团委、教育局、少工委联合推荐候选人;上级少工委组织考察审核;表彰单位审查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证书。评为县(市、区)以上的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应与同级优秀教师同等对待,当年年终考核直接列入优秀等次。
第三十四条 辅导员在少先队工作中获得的各种奖励和研究成果,应与中小学教师在教学方面获得的奖励和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并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少先队单项工作和活动获上级表彰者,学校要给予辅导员一定的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共青团组织表彰先进个人,教育行政部门表彰优秀教师,少先队辅导员要占一定比例。
第三十六条 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工作不积极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的辅导员,要根据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降职使用和提前解聘。
第九章 其 它
第三十七条 各地在加强学校内部改革管理时,要重视少先队工作,不能随意撤消大队辅导员或由其它行政领导、一般教师兼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通过各种渠道依法规为少先队组织筹集活动经费,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审计,大队委员会支配使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为优秀辅导员参加夏、冬令营和进修学习等创造条件。辅导员在假期组织活动或参加上级团队组织的活动,学校 要规定给予补助。
第四十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有关少先队辅导员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少工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