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孝感市委
孝感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孝感市人民检察院
孝感市公安局
孝感市司法局
孝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孝感市教育局
孝感市民政局
孝感市建设委员会
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孝感市文化体育局
孝感市广播电视局孝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孝青联发[2007]14号
关于印发《孝感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创建、评比、表彰、考核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团委、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局、文化体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高新区、市双峰山旅游度假区团工委、综治办:
为进一步加强孝感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工作,促进维权岗在服务青年、服务社会、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经各创建系统研究通过。现将《孝感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考核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孝感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创建、评比、表彰、考核及管理办法(试行)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全面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推动创建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考核及管理办法》,结合孝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指与青少年事务直接有关的基层单位中自觉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三条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由团市委、市综治办牵头,在全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建设、工商、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等系统和行业中广泛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原则上设在上述系统和行业的基层单位。
第四条 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措施。这项活动有利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有利于调动广大青少年投身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
第五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县级以上团组织、综治办联合同级有关行业和系统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共同命名的专用名称,任何行业、系统不得单独命名使用。
二、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孝感市成立由团市委、市综治办和市有关单位领导同志组成的全市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简称“创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团市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及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创建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创建工作。
第七条 各创建行业、系统可以与共青团、综治办共同组成本行业、本系统的创建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及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
三、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中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规定,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第九条 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单位,要有专门的组织领导力量、明确的创建计划、切实的创建措施、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要向社会公开维权范围、维权电话、单位地址和负责人;要设立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标志;要设有内容详实的创建基础台帐;注重对创建活动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第十条 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单位,领导班子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团结协作,无违法违纪现象。
第十一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依据其所在系统、行业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能,应具备和达到以下条件和标准:
(一)深入宣传、贯彻有关青少年保护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教育、帮助、引导青少年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为青少年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和其它切实帮助。
(二)在侦查、检察、审理涉及青少年的案件中充分考虑青少年身心特点,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大力开展“扫黄” “打非”、缉毒工作,严厉打击针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活动;重视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并做好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重新犯罪。
(三)根据青少年心理特点对劳教、服刑的青少年进行改造、帮教;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结合实际,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联系点或确定共建单位,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指导青少年开展法制学习和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积极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
(四)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维护青年职工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做好未成年工的各项劳动保护工作,严厉查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组织青年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技能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
(五)重视社区内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增强青少年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对弱势青少年群体提供有效保护;积极做好孤残儿童的收养、护理、教育、康复工作,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保护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六)在广大青少年中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娱乐方式,坚决制止和取缔各种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的音像制品和书刊等出版物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净化文化市场、净化青少年精神生活空间;发挥舆论、传媒优势,普及有关法律知识,深入揭露、曝光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现象,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报道,效果显著。
(七)加强对青少年食品、用品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青少年食品、用品质量,维护青少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制造、销售和经营有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商品和出版物等文化用品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青少年娱乐场所和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
(八)加强教师道德教育,注重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充分维护在校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在青少年学生中开展法律知识、自护常识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积极解决弱势青少年群体就学问题,成绩显著。
四、评选与表彰
第十二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分为全国、省、地市、县(区)四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比、表彰及撤销等事宜,采取逐级申报、考核、命名的办法进行,获得本级别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的单位,有资格申报更高级别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省级和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在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中推荐。
第十三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命名实行严格的申报考核制度,命名工作要根据确定的条件和标准,严格考核、认真评比。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市创建领导小组将按差额,对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进行考核,对能够较好地履行职责,达到创建条件要求,并在青少年维权事业中具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单位,通过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通过公示后予以命名表彰,并授匾牌。
第十五条 凡未按要求申报或按规定期限逾期不报的,均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对荣获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要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奖励。同时各创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把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奖励纳入本行业本系统职工奖励体系。
五、考核与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管理档案(包括创建意见、创建机构名单、创建计划和措施、工作记录、岗位规范、重点维权事件登记表等),逐步建立和完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申报、推荐、评选、考核、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创建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八条 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机构负责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检查、考核以及认定工作,通过组织检查组、聘请特邀监察员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评比不搞终身制,每年各级监督检查机构要对所有命名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进行考核。考核以监督检查机构组织检查的结果情况和特邀监察员的意见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将认定其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达不到标准的予以撤销。考核中,若发现创建活动不达标者,向其出示黄牌,限期一个月整改,经两次整改仍不达标者,将撤销荣誉称号,并且三年内不得授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凡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摘下牌匾,并撤销荣誉称号:
1、本集体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现象或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的;
2、在日常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或机关工作人员出现渎职、玩忽职守的;
3、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响强烈,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一条 撤消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市创建领导小组决定,摘下的牌匾归至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培训制度。市创建领导小组将定期举办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培训班,不断提高全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工作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实行挂牌制度。正在创建未被命名的单位,悬挂“争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标语或旗帜;已获得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的单位,悬挂由同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机构颁发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匾牌制作规定:
1、材料:铜板底,字为腐蚀凹体充色;
2、字体:地名字体、“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字体为方正魏碑简体,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颜色:“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红色,其余内容为黑色;
4、尺寸:480mm×300mm。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创建行业、系统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市内的国家级、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适用团省委、团中央的有关管理规定,由市创建领导小组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